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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思敏与杨启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彭思敏。被告杨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思敏与被告杨启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