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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祥、张玉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祥,张玉侠,刘艳,王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515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楠。被告:王祥。被告:张玉侠。被告:刘艳。被告:王振。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张玉侠、刘艳、王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福生进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祥、张玉侠、刘艳、王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7日,被告王祥、张玉侠夫妻二人以被告王祥个人名义与我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我原告方承租解放牌/宇畅牌牵引半挂车一台。由被告刘艳、王振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王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178806.69元,经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祥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原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王祥给付到期租金共计178806.69元并收取违约金,另被告王祥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57000元,通过冲抵所欠租金,被告王祥尚欠我原告租金121806.69元,被告刘艳、王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债务应按被告王祥、张玉侠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玉侠作为财产共有人,并自愿以共有财产共同履行偿还代垫款的义务,因此张玉侠也负有清偿责任。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祥、张玉侠给付我原告为其代偿的租金共计121806.69元及违约金36542.01元,两项合计158348.7元,由被告刘艳、王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祥未作答辩。被告张玉侠未作答辩。被告刘艳未作答辩。被告王振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据一、《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用于证明2012年10月17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唐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卖方,王祥作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了《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情况;证据二、原、被告所签《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合同中约定下列主要内容:1、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乙方王祥的指定和要求从唐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了解放牌/宇畅牌牵引半挂车一台并出租给乙方王祥;2、乙方王祥需向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包括总租金、融资租赁手续费、履约保证金和留购款,其中总租金为211073.84元,融资租赁手续费为9500元,履约保证金为57000元,留购款为1000元;3、租赁期限为24个月,总租金分24个月付清(即2012年11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乙方王祥具体每月支付租金金额及交付租金的时间以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分期租金明细表》(附件)为准;4、如乙方王祥有违约行为,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5、如乙方王祥有违约行为,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6、丙方刘艳、王振愿为乙方王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证据三、租金明细表,用于证明租金明细表载明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数额;证据四、租赁物交接确认函,用于证明被告确认收到租赁物;证据五、交款明细表及租金收据,用于证明被告已偿还租金共计32267.15元;证据六、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所交履约保证金57000元;证据七、结婚证及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结婚证、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用于证明在2012年10月17日被告张玉侠签订了财产共有人承诺书,被告张玉侠对被告王祥与原告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愿意以其与王祥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履行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付款义务。经庭审认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四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出租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王祥(乙方)、担保方刘艳、王振(丙方)签订了《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王祥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7000元,并先行预付了留购款1000元。但被告王祥自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仅向原告交纳租金32267.15元。截至2014年10月20日(合同期满日),被告王祥拖欠租金178806.6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王祥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拖欠租金。被告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虽具有违约金性质,但因原告已按冲抵租金处理,并在诉请租金中予以扣除,属于对己方权利的处理,并无不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数额为178806.69元(拖欠租金)-57000元(履约保证金)=121806.69元(应付租金)。本案中被告王祥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租金,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36542.01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艳、王振为被告王祥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玉侠承诺对被告王祥与原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愿意以其与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1806.69元;二、由被告王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6542.01元;三、被告张玉侠、刘艳、王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王祥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466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译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