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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