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