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7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153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45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