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愿私下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昊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