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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愿私下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昊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