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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爱民申请执行黎世光、李忠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梁爱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黎世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忠凤,女,汉族。梁爱民申请执行黎世光、李忠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黎世光、李忠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37元,由黎世光、李忠凤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37元,本案���行费2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世光、李忠凤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67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