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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洪海、解金丽等与张素平、张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海,解金丽,张素平,张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洪海。原告:解金丽。被告:张素平。被告:张志强。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已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