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洪海、解金丽等与张素平、张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海,解金丽,张素平,张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洪海。原告:解金丽。被告:张素平。被告:张志强。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已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