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郎福刚与李文强、严树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福刚,李文强,严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1-号申请人郎福刚,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强,男,农民。被执行人严树光,男,成年,农民。郎福刚诉李文强、严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郎福刚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