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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张人榕诉被李宇荣借款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人榕,李宇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61号原告王张人榕,女,汉族。被告李宇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人榕诉被李宇荣借款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人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张人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