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守平与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平,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丁守平。委托代理人陈建滨。被告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振兴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宁。委托代理人丁作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守平与被告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殷贵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