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陈健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9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刘研。被执行人陈健,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健支付借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健发出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名下有一套位于本市康桥镇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在中国银行等四家银行有10张银行卡,但数额很小;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社保记录已转出。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金华萍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