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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任某,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