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陆友权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友权,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陆友权,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陆友权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4)池劳仲调字128号仲裁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5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