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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叶珍与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宗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珍,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2-1号原告:周叶珍,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新,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珍诉被告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叶珍于2014年元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25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叶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被告山东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