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诉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法定代表人:金龙植,男。被告: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中信银行8楼3号门。法定代表人:裴福芹,女。委托代理人:栾学方,男。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蛟河市天北镇永进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