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枚菊与被告王东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9号原告:郭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甲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