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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枚菊与被告王东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9号原告:郭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甲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