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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准法执字第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张拾金与马咏梅、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拾金;马咏梅;乌兰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准法执字第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拾金,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马咏梅,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男,汉族,31岁,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拾金与被执行人马咏梅、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咏梅有工资及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马咏梅的工资及奖金154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巧丽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