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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71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娟等八人申请执行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刘洪青,张晓艳,范春薇,王薇,刘燕春,周娅婷,曾玉芳,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11~7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刘洪青。申请执行人张晓艳。申请执行人范春薇。申请执行人王薇。申请执行人刘燕春。申请执行人周娅婷。申请执行人曾玉芳。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4)第443~445、447~45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分别受理王娟等八人申请执行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八案,并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市新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