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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萍与被告高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萍,高洪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郭玉萍。被告:高洪军。原告郭玉萍与被告高洪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郭玉萍诉至本院要求高洪军归还欠款1400万元。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郭玉萍以与高洪军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玉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郭玉萍已预交60000元,收取50000元,退还100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霄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