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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刘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华,该联社新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关立新,农民。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7240033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92906-X。被告:韦昌福,农民。系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昌福铁选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被告:刘玉玲,系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合伙人。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刘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刘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2元,减半收取15431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