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邵某,男,1990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丁志先,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女,1988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童某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