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马X,男。被执行人赵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马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X的住房公积金24000元,该案件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马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