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墉桥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宿州市墉桥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王庸路。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墉桥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桑友,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墉桥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