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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荣业与祈国彬、祁子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荣业,祈国彬、祁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袁荣业被执行人:祈国彬、祁子权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71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