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荣业与祈国彬、祁子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荣业,祈国彬、祁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袁荣业被执行人:祈国彬、祁子权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71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