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菁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菁,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黄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宏斌,任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实,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菁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肖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