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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利与被告刘佐柱、被告苏州鼎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利,刘佐柱,苏州鼎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吴文利,男。被告刘佐柱。被告苏州鼎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名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利与被告刘佐柱、被告苏州鼎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利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吴文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