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广德与朱加成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德,朱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469号申请人张广德,男,194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朱加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加成在你行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大江审 判 员 李宝童审 判 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