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桂与被告董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桂,董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张文桂,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董成兰,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桂与被告董成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文桂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审 判 员 胡斌人民陪审员 龙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