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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品端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品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品端,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品端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品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1、2014年7月29日至8月2日,被告人刘品端4次窜至龙南县金塘花园小区工地,将450个铁扣件盗走并卖给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经鉴定,所盗铁扣件价值人民币1980元。2、2014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盗得肖某的赣B×××××宗申牌摩托车。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44元。3、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龙洲社区河唇小组刘某2租住处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4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凯悦豪庭后面的民宅,盗得许某的赣B×××××宗申牌摩托车。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5元。二、贩卖毒品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品端在龙南县城龙洲社区河唇小组“祥古”租住处将毒品海洛因一筒卖给袁某,得款50元。被告人刘品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刘品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4年7月29日至8月2日,被告人刘品端4次窜至龙南县金塘花园小区工地,将450个铁扣件盗走并卖给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经鉴定,所盗铁扣件价值人民币1980元。2、2014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将肖某的赣B×××××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44元。3、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龙洲社区河唇小组刘某2租住处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4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品端窜至龙南县城凯悦豪庭后面的居民区,将许某的赣B×××××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5元。案发后,所盗的铁扣件及赣B×××××宗申牌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二、贩卖毒品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品端在龙南县城龙洲社区河唇小组“祥古”租住处将毒品海洛因一筒卖给袁某,得款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品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肖某、刘某2、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1、袁某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复验复查笔录及现场复验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刘品端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63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品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品端还将毒品海洛因有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品端多次盗窃、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品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品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胜林审 判 员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