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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宋燕(原告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房丽静审 判 员  侯广飞人民陪审员  高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消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