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7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静姝与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静姝,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70003号原告周静姝,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印春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姝诉被告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4489.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静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489.4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苑立宏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郑家庄167号【兰房(七房改)产字第18703号】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秀珍审 判 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