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明,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顾新荣,刘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14号原告李生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新荣。被告刘文军。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李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