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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25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祖承与被执行人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祖承,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598-2号申请执行人林祖承,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东群、王明磊,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建业路3号6层A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3128-9。法定代表人陈玉书,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67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623295-8。法定代表人庄福达,总经理。被执行人萧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祖承与被执行人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购房款1442995元及违约金1442995元,共计28859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王伟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过程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46.2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厦门市白鹭洲路152号地下室01号、03、06、11、12车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25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