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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