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尚世友与申朝云、万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世友,申朝云,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419-1号申请执行人尚世友。被执行人申朝云。被执行人万建军。本院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世友与被执行人申朝云、万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朝云、万建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尚世友货款2250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朝云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案已移交安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申朝云、万建军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胡安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