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案件名称
何学刚、柳昌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学刚;柳昌菊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何学刚,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执行人柳昌菊,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申请执行人何学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昌菊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即支付长子何浪2014年抚养费4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昌菊已将案款4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何学刚已经全部收取,故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恒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明锋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