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刘传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全聪。被告刘传仁。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