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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明辉、柳代花诉新疆五家渠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志强、谭期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柳代花,新疆五家渠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志强,谭期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明辉,男,43岁。原告柳代花,女,42岁。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五家渠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1008号。企业法人汪延军。委托代理人梁勇。被告景志强,男,38岁。被告谭期标,男,50岁。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辉、柳代花与被告新疆五家渠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志强、谭期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辉、柳代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辉、柳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06.4元,合计5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