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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霆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霆,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34号原告:曹霆。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曹霆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娜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霆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霆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