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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宋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