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宋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