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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荣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