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寅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