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减字第01223号罪犯张利,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铜王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五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