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王×1,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被告王×2,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王×3,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大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被告王×2,被告王×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王某×与张×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王×2、王×3、王×1。张×于2004年12月去世,王某×于2011年7月去世。现王某×留有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款10000元,账号为×××。此存款为王某×的合法遗产,原告及被告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对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且我认为我在父母在世期间长期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对父母的赡养多一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继承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2辩称:我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我要求分得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100元。被告王×2辩称:我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我要求分得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500元。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由长及幼分别为王×2、王×3、王×1。2003年12月18日,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入人民币10000元。2004年12月31日,张×死亡。2011年7月27日王某×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及利息归王×1所有,王×1给付王×2100元,给付王×3500元。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信、死亡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存单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属王某×与张×共有。现张×与王某×均已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该存款应属全体继承人即王×2、王×3、王×1共有。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及利息归王×1所有,王×1给付王×2100元,给付王×3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及利息归原告王×1所有;二、原告王×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王×2人民币一百,被告王×3人民币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