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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1018号被告人朱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10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自2013年1月份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租用本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坊青门小区西区21号楼2门6号的门面房,擅自开设诊所。未央区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2013年10月23日、2014年4月8日先后三次对朱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非法行医。2014年6月3日,朱某在其诊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移交单、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依法处理。(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婧作案工具清单:西安市市级医院门诊费统一收据一本、收款收据一本、处方笺三本、血压器一台、听诊器一个、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一瓶、氯化钾注射液一盒(共计2支)、丹参注射液一盒(共计4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一盒(共计7支)、黄体酮注射液一盒(共计3支)、生脉注射液一盒(共计4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