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局静杰与刘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局静杰,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局静杰,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材料科科长,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局静杰与被执行人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3)昌民一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李宏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2,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10000.00元,由法院从其工资帐户扣划4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的执行。”本案已按上述协议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6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