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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惠海娟与张治民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3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31号原告惠某某。委托代理人乔丽坤,女,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建材路2号居民。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