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阴仁勇与阴小雄、钟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阴仁勇,男。被告阴小雄,男。被告钟福明。原告阴仁勇与被告阴小雄、钟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阴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小雄、钟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阴仁勇诉称,2012年12月23日,被告阴小雄以需资金周转为由,由被告钟福明担保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3%,按月付息,并约定“若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应按日支付借款本息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8,900元(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合计88,900元。被告阴小雄、钟福明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阴仁勇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材料: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以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阴小雄、钟福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用以证实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复印件1张,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宁化县公安局调取了被告阴小雄、钟福明的户籍证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地记载了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2与本院向宁化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相互印证,客观地记载了两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3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地记载了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数额、约定的担保方式的事实。被告阴小雄、钟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综合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12月23日,被告阴小雄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阴仁勇借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出具了填空式借条一张交原告阴仁勇收执。被告钟福明在“担保人”下行“身份证号”之后签名。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无果。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8,90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合计88,900元。本院认为,原告阴仁勇与被告阴小雄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阴小雄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阴小雄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阴仁勇可以催告被告阴小雄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阴小雄经原告催告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阴仁勇要求被告阴小雄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系填空式借条,该借条填明:出借人阴仁勇,借款人阴小雄,借款金额70,000元,借款时间2012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借款期限未填写,该借条还载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下行“身份证号”之后填写了钟福明,未另外注明身份。从借条的内容看,共涉及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三种身份的人,其中,出借人、借款人已经明确,因此,被告钟福明在担保人下行“身份证号”之后签名,且未另外注明身份,应认定其是借贷关系中的担保人,原告起诉被告钟福明为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福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阴小雄追偿。原告关于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借款期限6个月的主张,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的利息18,9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阴小雄、钟福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阴小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阴仁勇借款70,000元。二、被告钟福明对前款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阴仁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23元,由被告阴小雄、钟福明负担1908元,原告阴仁勇负担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永春人民陪审员竺爱芹人民陪审员赖鸿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吴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