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卫生局与王德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卫生局,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谢富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业伟,游嘉,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德明,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关旭静,女,1973年2月28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王德明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驻卫医罚字(2014)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5000元人民币,没收药品一箱。被申请人王德明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为此申请本院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对被申请人王德明作出的驻卫医罚字(2014)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查,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的驻卫医罚字(2014)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