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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张国伟诉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国伟;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伟。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张国伟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国伟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原审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5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由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张国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